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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徽及會章


圖以黃色為主色,指光明燦爛。太陽意為充滿活力;建築物是麗澤中學;中間的心形彩帶連接左面(代表教師)和右面(家長和學生)意指有緊密的溝通;下面的多隻手,指教師、家長和學生合力為大家服務。

麗澤中學家長教師會會章(修定版)    

 

一、定名:

本會定名「麗澤中學家長教師會」,以下簡稱本會,為一非牟利機構。英文名稱為「LAI CHACK MIDDLE SCHOOL PARENTSTEACHERS‘ ASSOCIATION

二、會址:

九龍廣東道180

三、宗旨:

1.增進家長與學校的聯繫和溝通。

        2.加強家長和學校合作,以促進教育的效能。

        3.協力促進本校學生的福利。

四、會籍、會員權利與義務:

1. 會員類別

(a)    「家長會員」:凡現就讀本校學生的家長 (其中1) 或監護人,均自動成為本會該年度之「家長會員」;退學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,會籍將於該學生退學當日同時終止。

(b) 「學校會員:本校現任校長及各位教師均自動成為本會該年度之「學校會員」。若本校校長或教師同時為本校學生家長者,亦屬本會之「學校會員」。

(c)    「榮譽會員」:凡前任校長及教師,或前任執行委員會委員,經執行委員會通過及邀請,均成為本會「榮譽會員」。

(d)    「榮譽顧問」:本校現任校監為本會該年度之「榮譽顧問」。

(e)    「常務顧問」:凡前任執行委員會委員,經新一屆執行委員會通過  及邀請,均可成為本會該年度之「常務顧問

2. 會員權利

(a)    「家長會員」和「學校會員」均有動議、和議、表決、選舉及被選舉等權利。

(b)    「榮譽會員」、「榮譽顧問」及「常務顧問」均享有參加本會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。沒有動議、和議、表決、選舉權和被選舉權。

(c)    所有會員均有參加本會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,並享有本會的褔利。

    3. 會員義務

(a)    各會員必須遵守會章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。

(b)    家長會員」須按年繳交會費;會費數目由會員大會決定。每個家庭視為一單位,只須繳交一份會費;因此,兄弟姊妹同屬1個家庭而就讀本校,只需繳交1份會費。

(c)    「學校會員」、「榮譽會員」、「榮譽顧問」及「常務顧問」均無須繳交會費。

五、組織:

1. 會員大會

(a)    「會員大會」: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,由全體會員組成。休會時,由執行委員會處現會中事務,並每年召開週年大會一次及按時需要而召開特別會員大會。

(b)   週年會員大會必須於每年十月底前召開,召開會議日期及議程必須於二星期前通知全體會員。

(c)    職能:

I.        週年會員大會

(i)     省覽及通過執行委員會提交的全年工作及財政報告;

(ii)    選舉執行委員會的委員;

(iii)   討論及通過重要的動議。

II.   特別會員大會

(i)     修訂及通過會章或特殊動議事項;

(ii)   特別會員大會必須有二十位或以上會員聯合提出動議要求始可召開;

(iii)  執行委員會要在接獲通知後,四星內召開「特別會員大會」。並須於會議召開前二星期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出席及有關動議事項。

(d)   會員如有任何討論事項欲列入週年會員大會議程,須於九月十五日前提交執行委員會文書。

(e)    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二十人;其議決事項,須有出席人數過半贊成,方能生效。投票時,若正、反雙方票數相同,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。

(f)     若過了召開會議的原定時間半小時後,仍未足會議法定人數,則視作流會。由執行委員會議定一個月內再次召開會員大會。

2. 執行委員會成員及職務

(a)    執行委員會的榮譽顧問為本校現任校監。

(b)    現任校長、兩位副校長及學生事務主任為「當然委員」,但不須擔任執行委員會的職務,只輔助執行委員會幹事推行會務。

(c)    執行委員會幹事之產生

執行委員會有幹事共11人;分別由「家長委員」6人和「學校委員」5人組成。

(i) 「家長委員」均為「家長會員」,並於周年會員大會上由全體出席會員以投票方式選出。

(ii) 「學校委員」均為「學校會員」,並於周年會員大會前由教師以互選方式選出。

(d)    執行委員會之職位以互選方式選出。

(e)    執行委員會之職位及職責如下:

I.        主席(1人):由家長擔任,負責召開並主持全體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,領導執行委員會推行正常會務。

II.     副主席(2人):由一位家長、一位教師擔任,負責輔助主席推動一切會務,於主席缺席時,執行主席職權。

III.   財政(2人):由一位家長、一位教師擔任(一位司庫負責管錢,一位司數負責記賬);負責處理一切收支賬目,每年須將結算交給執行委員會審核,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。

IV.  文書(2):由一位家長,一位教師擔任,負責一切會議記錄,準備有關會議議程,並保持會務資料。

V.     聯絡兼總務(2) 由一位家長,一位教師擔任,負責聯絡會員及物資管理。

VI.  康樂(2) 由一位家長,一位教師擔任,負責策劃本會一切康樂活動。

VII.          常務顧問:協助本會會務推行及提供意見。

.3. 執行委員會任期

(a) 「當然委員」沒有期限。

(b) 「學校委員」任期為二年。

(c) 「家長委員」任期為一年,可連任而連任次數則不限。

4. 年中如有遺缺,由執行委員會議決處理方法。

5. 執行委員會須每年最少開常務會議三次。

6. 執行委員的工作均為義務性質,不能支取任何薪酬。

7. 執行委員會有權決定是否接受捐款。

六、  財務:

1.        本會經費用途如下:

(a)    作為達成本會宗旨的一切支出。

(b)    作為本會的一切經常性費用。

2.      財政負責彙集會費,存入指定銀行,支取款項的支票,須經主席、副主席、司庫之中的兩位簽署,方為有效。

3.      經大會議決後,奉行委員會有權動用本會資金,捐助學校作為獎學金、獎品或其事項的用途(用途由校方安排)。

4.      財政年度由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九月三十日止。

5.      司數須提交該年財政年度的資產負債表,收支賬目交由獨立人士審核,以供會員大會省覽及通過。(會計年度跟財政年度相同)

七、  附則:

1.          會章有任何修改,須於會員大會上由出席大會的過半數會員通過,方能生效。

2.          若要解散本會,則應獲出本會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會員通過,方能生效。而本會解散後的一切資產,經償還所有負債後,倘有盈餘,將全數捐給學校。

3.          本會會址是借用麗澤中學校址,在舉辦任何活動而要使用會址時,仍應事先得到校方同意,始可舉行。

4.          本會舉辨之活動,不能與校方之辦學宗旨有所抵觸。

5.          任何會員未經執行委員會通過,不得借用本會名義舉辨活動、發表言論及文章,如因此涉及任何問題及法律責任,概由該會員自行承擔,並與本會無關。

八、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

         1. 本會必須在每年十一月或之前由全體家長投票議決選出本校該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學年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獲提名人 (“獲提名人”)。

         2. 每位本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均有選舉權及被選權,唯獨現職本校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教員不享此選舉及被選權。

         3. 每學生家庭,不論其就讀子女數目,只可投一票。

         4. 候選人需獲一學生家庭提名及另一家庭和議才可參選。

         5. 每學生家庭可提名一學生家長或和議一學生家長包括該學生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家庭之家長參選。

         6. 選舉或罷免決議以家長或其代表以不記名方式投票作決。 若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超過一名候選人,獲最高票數的首兩名候選人分別順序當選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為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之獲提名人。 若兩個人或以上候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選人得票相同,會以抽籤方式決定。 若只得一名候選人,他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將自動當選為家長校董獲提名人。

         7. 若候選人數超過兩名,落選者將成為“候補獲提名人”。

         8. 獲提名人之提名有效期通常於同一學年終止時結束,除非他在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任滿前被本會經會員大會由全體家長議決罷免,或在教育條例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及資助則例下他不符合資格出任校董,或他自動呈辭或去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世。 但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/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學校的
            現有學生,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
            止,兩者以較早者為準。

        9. 在學年中,若家長校董職位出缺,由替代家長校董填補;若替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代家長校董出缺或上述兩職位同時出缺,由“候補獲提名人”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填補。 候補獲提名人將從得票最高者開始順序被邀填補空缺。

     10. 若有上述方法未能填補之空缺,本會執行委員會必須儘早召開
           特別會員大會另選獲提名人。

     11. 學年中補上之校董任期為上任校董的餘下任期。

     12. 執行委員會必須在選舉日期前予各家長不少於21日之書面通
           知,公佈選舉日期及方法,邀請各合資格家長提名參選。 提名
           期應不少於7天。執行委員會必須於選舉日期前不少於7 日以書
           面通知各家長,合資格候選人名單。

     13. 執行委員會可委派一名選舉主任,監察有關提名、分發選票及
           點票工作。 選舉主任可由執行委員互選或由學校委派一名教師
           擔任,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。

     14. 選舉程序,除有關法例及本會會章有明確規定外,由執行委員
           會或選舉主任參考教育統籌局有關指引作出決定。

     15. (甲) 如對此選舉有任何申訴,可以書面方式向執行委員會提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出。
           (乙)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佈的一星期內,以書面方式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向執行委員會提出上訴,並列明上訴的理由,執行委員會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需於14天內作最後審核及裁決。”


修改日期: 2008/10/31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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